会议时间:2024年7月27日上午10:00-11:00
主持人:夏贤锋
记录人:胡源源
地点:306会议室
一、会议主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
二、会议内容:
夏贤锋: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胡源源:在党纪学习时我们要牢牢紧扣“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目标要求,原原本本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掌握党的“六大纪律”。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执行和维护好党的政治纪律。
周江军:我深刻感受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的重要保障。
罗清胜: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我们党员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通过党纪学习教育,我们应当将党的纪律入脑入心,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
黄龙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了我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为我们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