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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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政策和流程指南

一、抵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注: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备该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二、企业捐赠税前抵扣流程

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时,建议参考以下流程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1. 受赠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选择(捐赠当年受赠方属于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范围)

2. 签订捐赠协议、并实施捐赠

3. 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

4. 企业将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5. 年终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公益支出税前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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